地方法院強化撤銷同意必須合理的要求

新澤西州地區最近駁回了 TCPA 的一項集體訴訟申訴,認為原告在未能遵循被告提供撤銷同意的直接指示時,沒有使用合理的方法撤銷同意。Rando v. Edible Arrangements Int’l, LLC,第 17-0701 號,2018 年美國區。 LEXIS 51201(DNJ,2018 年 3 月 28 日)。在此過程中,法院的判決進一步證實了學區的立場,即總體情況決定了在 TCPA 案件中撤銷同意的方法是否合理並因此有效。

在案中,原告聲稱被告在她撤

回同意後使用 ATDS 向她發送商業短信,並“指定了消費者可以撤銷同意的專有方式”,從而違反了 TCPA。ID。在*8-9。被告提出駁回,除其他外,辯稱原告「沒有合理地聲稱她撤銷了接收自動簡訊的同意」。ID。在*5。在回覆簡訊時,原告“發送了十條包含自然語言的單獨訊息,表明她希望停止接收簡訊”,而不是按照每條訊息的指示簡單地回覆“使用單字‘停止’”。

原告提出異議,認為她的撤銷方法,包

括發送諸如“請刪除我的聯絡資訊”和“我想停止這項服務,謝謝”等回复,是合理的,被告不能“指定一種專有的撤銷方式。ID。位於 *2、*8。

法院將隨之而來的問題界定為「使用語言回覆不需要的商業短信的法律效力,如果人類閱讀該語言,則明確表明希望撤銷接收短信的同意,但不使用所需的(和向消費者明確說明)電腦簡訊服務將識別為實現此類撤銷的語言。ID。在*8。

在決定這個問題時,法院認識到

指導意見中的緊張關係,該指導意見一方面指示法院審查整個情況,但另一方面又規定「來電者不得『侵犯消費者的權利』」。指定專有的撤銷方式,以任何明確表示不想接收進一步訊息的方式撤銷同意。*13(引用實施 1991 年電話消費者保  護法的 比利時電報數據 規則和條例,聲明性裁決和命令,30 FCC Rcd. 7961, 7996 ¶ 63(2015 年 7 月 10 日))。為了解決這種緊張局勢,法院轉向新澤西州地區的另一起案件,年 11 月 27 日),我們之前曾在此報道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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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那裡,法院認為「FCC 的裁決很明

確——呼叫者不得以『難以或不可能實現撤銷的方式』指定選擇退出的方法。」Rando,2018 US Dist。 LEXIS 51201,*14(引用Viggiano,2017 WL 5668000,*4)。 Rando法院也裁定,「並非當來電者有某些內部政策時,而是當來電者在未經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撥打手機時,才違反了 TCPA 的相關規定。 FCC 的規定。

當撤銷方法在整體情況下合理時,就

會發生撤銷。ID。在*14-15。因此,法院認為,原告不能僅以聲稱「呼叫者指定了撤銷同意的專有方式;原告還必須聲稱,指定的專有撤 了解效果最好的廣告設計優 銷同意方式使其難以或不可能實現她實際嘗試的撤銷,並且她選擇的撤銷方法是合理的。ID。在*15。

在此,法院認為原告的撤銷方式不合理

法院推斷,「當收到『回覆幫助尋 艾鉛 求幫助』的指示。 “停止取消,”原告給出了簡單的語言回應,當她“繼續收到以”相同指令結尾的短信時,她“繼續以同樣無效的方式回應。

在*。法院認為,「在整

個情況下,一個尋求撤銷同意的理性人會嘗試,至少在來回的某個時刻,簡單地回答『停止』來取消——按照指示,而不是無視被告的撤銷方法,並為此發送了十條長短信,其中大部分根本不包含“停止”一詞。這些事實指控毫無疑問,但原告沒有遵守,甚至沒有試圖遵守一再向她發出的看似簡單的指示。

因此,法院認為,原告的

申訴並未根據 TCPA 提出主張,因為她沒有合理地聲稱「她使用了合理的方式撤銷同意」。ID。在*20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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